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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货物办理退运的一些填报内容及要求

发布:2020-05-18 16:53,更新:2021-05-15 00:00

     《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》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:


  所属期:申请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日期,以年月表示;


  序号:同一所属期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的申报序号;


  关别代码:办理退运海关的关别代码;


  贸易性质:已申报退税的退运出口货物贸易性质;


  出口发票:退运货物的原出口发票号;


  提运单号:录入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提运单号;


  原代理证明编号: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已申报退税的代理出口货物的代理证明编号;


  原报关单号:申报退税的退运出口货物报关单号;


  核销单号:退运货物的原核销单号;


  出口日期:退运货物的原出口日期;


  申报退税年月: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日期,以年月表示;


  商品代码: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商品代码;


  商品名称: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商品名称;


  出口数量: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时实际出口数量;


  原出口额: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时实际出口额


  原实际免抵退税额;退运货物的原申报退税时实际免抵退税额,为原出口金额×原退税率;


  退运数量:实际申请退运货物的数量;


  退运出口额:申请退运货物的出口人民币金额,即(退运数量/原出口数量)×原出口额;


  原退税率:退运货物申报退税时的退税率;


  应调整免抵退税额:退运出口额与原退税率的乘积。


  《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》可以通过"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申报系统"录入、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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